《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把“子不教,父之过”这一传统道德理念上升为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
近日
河北区法院
在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
庭审过程中
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对被告人的父亲
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
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予以批评
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这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
刑事审判中的首次应用
案情简介
据悉,被告人的父母早年离异,被告人虽跟随父亲生活,但长期在外自己居住。由于母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缺位,再加上父亲平日忙于生计,对其疏于管教,使其逐渐养成了叛逆乖张的性格,并深陷虚荣、攀比等不正确的价值观中。
初中辍学后
在金钱至上的错误观念驱动下
被告人结识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
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诉至法院
针对单亲家庭在教育子女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河北区法院在庭审后联合区妇联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师和家庭指导师,对被告的父亲提供“一对一”的家庭教育辅导。
围绕子女教育困惑、构建良好亲子关系、正面管教等方面进行针对性指导,引导家长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经过家庭教育指导
其父亲认识到自身问题
表示会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
随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不会再任由孩子被不良因素毒害
河北区法院将在今后的未成年人案件审理过程中,继续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家庭教育,更新教育方式,提高教育质量,重视教育引导,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