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钝器将结婚11年的妻子打伤;当着孩子的面谩骂、殴打妻子,导致孩子因受到惊吓不敢回家;分居后到妻子住处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这样的新闻,让人心惊。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纠纷,甚至会危及受害者的生命。
截至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就已施行6周年。作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特色审判庭的团河法庭专门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以期用法律的方式解读构成家暴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
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在2004年8月结婚后不久,王某就从公司离职,一直由妻子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晚,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时,用钝器将康某的头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随后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
“我不同意离婚,这是我们第一次起诉离婚,我们的感情并未破裂,我愿意改正过错。”在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准予双方离婚后,王某表示不服,进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
但是,为什么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最终判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孩子因为经常看到他爸打骂我,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在结婚多年后,无法忍受丈夫焦某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
“你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焦某在法庭上这样说。
法院经审理,一审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目睹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了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法官表示,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一旦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一般均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精神暴力同样属于家庭暴力
“要离婚,先弄死你,再自杀,谁都别想活!”自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后,丈夫李某便连续向郎某发送类似内容的微信。
在这之前,李某曾多次到郎某住处吵闹、威胁,并将其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还有在楼道里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行为,让郎某长期痛苦不堪。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解释称,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根据反家暴法规定,除身体侵害行为之外,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同时,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此外,法官表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和反家暴法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官呼吁,要对家暴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