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2】051
基本案情
赵某在某公司从事质检工作,该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赵某送达《停产待岗通知书》,内容主要为:因公司海产品加工业务停产、停工,要求赵某停工待岗,期限暂定为六个月。
2020年3月28日,该公司向赵某邮寄送达《复岗通知函》,要求赵某于2020年2月10日到某村268号进行培训。赵某根据通知要求到达某村268号,发现该地点为村民房屋,只有一个保安,没有培训人员。
2020年5月28日,该公司以赵某“自2019年5月5日连续旷工一年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赵某不服申请仲裁,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赵某申请,裁决该公司赔偿赵某经济赔偿金,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不赔偿赵某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根据公司的培训通知于次日到达培训地点,该地点为村民房屋、无培训人员,且根据现场调查情况,该培训地点是村中居民房屋,该公司租用的仅为一间房屋,该地的环境与条件均不符合实际办公和培训需求。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安排的待岗培训地点及环境符合培训要求,也不能证明确实开展了所谓的培训,某公司以赵某未参加待岗期间的公司培训行为构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法,应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遂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必须符合程序合法、理由正当的要件要求,否则可能造成“走了职工,赔了钱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