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过去的法考
广大法考生经历了许多“奇葩”案例
都说法考题来源于真实案例
且看威宁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诈骗案
会不会成为XX年的法考题呢
有第三方责任人还骗取医疗保险?
走完医保又起诉第三方责任人
经第三方责任人举报案发……
简要案情
2015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管某在威宁自治县现住所地房屋门前的水井边洗衣服时,被邻居邓某家房屋上脱落的彩钢瓦片砸伤腿部,后管某被送往威宁自治县某医院医治。
治疗期间,邓某缴纳8500元医药费后未继续缴费,管某无钱医治,后管某与其前妻赵某(另案处理)商量,由赵某向威宁自治县某镇某村村支书蒋某谎称管某的腿伤系修建房屋时被脱落的瓦片砸伤所致,骗取虚假证明用于报销医疗保险。2015年5月7日、2015年8月18日赵某两次使用虚假证明在威宁自治县某医院报销,合计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人民币32067.16元。
2015年9月29日,管某向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邓某赔偿医疗费(扣除已报销部分)、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146686.81元。经审理,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邓某赔偿管某医疗费(扣除报销部分)、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123820.86元。判决后邓某不服,提起上诉。经毕节市中级人民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20日,邓某向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控告被告人管某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14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电话联系管某,要求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被告人管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威宁自治县公安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管某退赔威宁自治县合医办人民币32068元。
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9日就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管某进行告知,管某于当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威宁自治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管某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管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受到伤害有第三方承担责任而虚构虚假事实,骗取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管某陈述虚假事实,以欺诈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医保基金支付秩序,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将本应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转嫁财政医疗保险支付,是一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按照风险共担、互助共济原则建立的一种普惠性保障制度,医疗保险是全民共享的制度。只有保障参保人权利与义务统一,才能更好地体现医保制度的公平,保证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受益,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但是,在医疗保险报销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为一些不法分子骗保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司法机关有必要及时“亮剑”,依法严厉打击骗保行为,达到以儆效尤、实现保障医疗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