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环境资源。今年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相关文件,湖北各地陆续展开禁渔行动。但还是有人明目张胆地在禁渔期捕捞,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一
11月5日,襄阳市保康法院公开审理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8月3日,王某将禁用渔具“地笼网”放置于禁渔区马桥镇中坪村南河流域河道内捕鱼。8月6日,被告人王某收网时被匿名举报,在其驾车返回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扣押地笼网1副,非法捕水产品鱼、虾、蟹2.35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禁渔的有关规定,使用禁用工具“地笼网”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二
10月15日,荆州市荆州区法院利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8月9日至8月11日,祝某某在荆州区菱角湖管理区与李埠镇交界处的沮漳河万城闸下堤处水域中,在使用禁用工具“地笼网”捕捞鱼虾。8月11日,巡逻民警将祝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祝某某捕获的河虾、鲫鱼、刁子鱼等12个品种共计6.6公斤,作案工具渔船1艘、地笼子10副、头灯1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罚。
三
近日,黄冈市黄梅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黄某、王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分别被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县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放流鱼苗33040尾。
7月6日,黄某伙同王某用自制的电瓶作为电源,通过简易装置,以电瓶电流传导至水里将鱼电晕的方式,在长江水域黄梅县刘佐乡滨江村地段电鱼,被公安机关和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检查,黄某、王某二人共非法捕捞餐鱼188条,鲫鱼9条,黄鳝2条,重2.205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水产品资源的管理活动,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因两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国家水产品资源造成民事侵权,侵犯了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王某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方式对渔业资源进行修复,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在过去几十年快速、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长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许多人竭泽而渔,采取“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最终形成“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但仍有不少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及后果缺乏足够认识,屡禁不止,致使水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在此提醒广大公民,要自觉遵守水产品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消除侥幸心理,强化法规意识,共同守护好长江母亲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