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呈多发态势,甚至有人专门为这类犯罪分子提供短信推广“服务”。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中旬以来,张某、黄某伙同薛某、马某(均另案处理)租住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某小区。期间,几人在出租房内有针对性地加入一些QQ聊天群,并在群里发送帮助他人群发广告短信的信息。联系到“业务”后,他们对“客户”要求发送的短信内容中含有“彩票、红包、充值、扎金花、斗牛······”等赌博信息的字词进行重新编辑,用同音或者同形字词替换,以便规避国家信息网络管理,使得含有赌博信息内容的短信、链接能顺利发送。几人利用2万余张各类电话卡、信号发射器、群发短信软件等工具,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送这些信息,并向“客户”收取短信发送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两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普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罪名,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两被告人为赌博网站提供短信推广服务,客观上均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犯罪,但是他们的行为却为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创造条件,也损害了文明健康的信息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