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是否能够规避共债的承担呢?
案例一
钱某是某公司老板,生意红火,想继续拓展业务,但缺资金20万,于是向张某借款20万并开具借条,但由于经营出现问题,公司破产,借款无力偿还,为了保证正常生活,钱某和其老婆宋某协议离婚,将市值110万的房产转移到宋某名下,借款期限届至,张某要求钱某用房屋抵债,但钱某说他和妻子已经离婚,房屋归妻子所有,妻子宋某表示和钱某已经离婚,他的债务自己概不负责,于是,张某将钱某和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借款2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房屋已经归宋某所有,但仍可申请法院执行此房屋来偿还借款。
案例二
王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法院判决赔偿赵某13万,但王某在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一直未履行判决,并且还通过办理离婚的方式把债务全部归自己,将财产都分配到家庭成员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王某为了达到不赔偿或者少赔偿的目的,通过办理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债务留给自己,所有财产归于配偶,逃避执行的主观意图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普法
1.夫妻共同债务离婚需要承担吗?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需要承担。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就对外效力(债权人的权利)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因此,必须明确离婚时共同债务清偿的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关键看借的钱,是否用于双方共同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了。如果是借钱一方自己用了,对方不知情,或者不认可,而且后期另一方也没有因为借钱这个事情从中得到好处或受益,那也不是共同债务,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债务。
而最常见的,也是最容易被法院认可的共同债务有:
(1)一方在婚后借款用于购买共同所有的房屋的;
(2)一方在婚前,双方或单方借款买房,如果最后房屋是按共同财产处理的,那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即便另一方不认可婚前的借款,法院也会认定婚前一方借款是共同债务;
(3)一方不尽家庭义务,一直不向家里交钱,另一方为了子女教育或生活开支发生的借款;
(4)或者为了还共同房贷借的款,也是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