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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高院采纳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轻量刑理由

2022年03月03日11:3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从轻量刑的法规及释义

  《刑法》第六十二条对从轻处罚量刑作出了规定,明确提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刑法明确规定的,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大多数见之于刑法总则,如犯罪形态中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的,等等。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另一类是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刑法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该情节,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于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必须充分考虑该情节,并综合全案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从轻处罚以及从轻的幅度。如果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处以合理的刑罚。

  “法定刑的限度以内”是指刑法分则针对某种特定的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的量刑幅度,既包括适用的刑种,也包括该条文具体规定的刑期。人民法院在决定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刑罚的具体量刑幅度,判处相应的刑罚,不得超出法定最低刑和法定最高刑判处。

  二、各省高院采纳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轻量刑理由

  (一)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意见》)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若涉案当事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于犯罪结果的完成作用有限,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刑终72号)

  (二)坦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意见》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具体如下: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若虚开案涉案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刑二终字第61号)

  (三)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量刑意见》的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若虚开案涉案当事人能积极检举同案犯的犯罪行为、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或者揭发同监室人犯余罪,为司法机关尽早侦破案件提供帮助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立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07号)

  (四)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虚开案涉案当事人主动到案,则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刑终15号)

  (五)认罪认罚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量刑意见》亦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若虚开案涉案当事人当庭认罪认罚,应予适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刑终68号)

  (六)其他情形

  若虚开案涉案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又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在经济能力范围内尽力弥补国家税款损失,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亦应认定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刑终15号)

  此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聋哑人或者盲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预备犯、未遂犯(有判决认为案发后另外追回的未抵扣的税款,应属于意志以外原因抵扣不成功,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如(2019)川1024刑初13号),法院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但此部分情形较少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出现,故不予详加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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