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林区活动,切莫随意砍伐捕获

2022年03月03日11:3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林区生活,随处可见各种动物、植物,但需要注意,有些动植物是不能随意砍伐、捕获的。

  事情起因

  2020年4月,忙完种地的筹备工作,张某驾车赶往家中,就在途中,月明星稀,一阵阵蛙鸣引起张某注意,张某决定给自己的晚饭加个餐。

  就在忙于加餐之际,却被长白山自然保护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并被扭送到公安局,经鉴定,张某捕捉的林蛙为中国林蛙,系省级一级保护动物,为“三有”动物。

  法院判决

  经审理,判处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处罚金5000元。

  法律引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何为“三有”

  “三有”动物即为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