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就李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做出终审裁定。
2018年10月中旬,李某将自己驯养的1只老虎(母虎,200斤左右,7、8年虎)在安徽省宿州市某地宰杀后出售给购买人(另案处理)。李某收款后得知发案,便将尚未来得及发货的老虎制品烧毁并掩埋,公安机关在烧虎现场起获部分烧焦虎制品成分,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鉴字[2019]第1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食肉目猫科虎。
同年,李某向购买人出售1只6年生、重250斤已死的狮子。同样的,李某在分解加工狮子尸体后得知发案,也将该狮子制品烧毁并掩埋。公安机关在焚烧狮子现场起获部分烧焦制品成分,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鉴字[2019]第1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食肉目猫科狮。
原审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认为,李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一只,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狮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30,000.00元。二、没收作案工具。被告人李某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延林中院综合审判庭在受理此案后,对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明细、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以及上诉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且二审中,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均未向法庭提供新证据,二审对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一只,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李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狮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