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现实生活中部分人
却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
在石狮某通讯公司
两名员工
利用职务之便
一人负责介绍客户
一人负责篡改数据
两人暗地里为客户网络提速
并收取提速费
四年时间
两人从中牟利50余万元
却给公司造成了2600余万元的损失
基本案情
盗取员工账户,篡改后台数据
林某从2006起入职一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派驻到泉州某通讯公司石狮分公司上班,主要负责管理、培训片区的宽带、光纤安装工人。肖某则是一家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网络部员工,主要负责通讯光缆的安装和维护。
自2015年5月起,林某利用工作之便盗用了通信公司员工的账号,进入该公司网络设备统一登录平台,在办公电脑上对部分客户的数据进行修改,私自将普通拨号用户的网络数据修改为固定IP配置模式,以此提升客户的网速。其间,他先后为刘某、钟某提升网速,每月定期收取200元至700元不等的提速费。
2015年11月,林某又与肖某合作,由肖某负责拉客户,林某负责偷改数据,从中赚取“外快”。肖某还窃取公司员工的账户信息提供给林某,用于删除私下帮客户提高网速所产生的异常信息记录。肖某先后介绍了泉州、晋江地区的几个“客户”,这些人多为电商、网吧和公寓的经营者。两人每个月向“客户”索取几百至上千元的提速费,再将违法所得平分。
牟取私利,造成公司千万损失
2019年2月27日,通信公司在大客户数据核查中,发现有30条普通拨号用户的网络数据被修改为固定IP配置模式,存在违规嫌疑,但当天的例行数据比对核查中未出现异常信息。经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篡改行为所使用的IP地址在林某的办公电脑里。
3月6日,该公司人员现场检查确认,篡改数据为林某所为,遂报警。石狮警方先后将林某和肖某抓获。落网时,林某单独收取的费用为84600元,林某和肖某共同收取的费用为415715元。
经该通信公司统计,从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林某和肖某造成了该公司损失2600多万元,其中肖某参与造成的损失为870多万元。
审理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肖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电信公司员工账户信息登录电信公司后台系统,通过非法修改上网速率盗取电信公司网络资源,非法出售给他人使用牟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同时责令二人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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