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失踪多年的哥哥
向公安机关申办身份证
并利用新身份证
贷款买车、申办信用卡
甚至将自己的公司变更到哥哥名下
败诉后让哥哥承担债务
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王某乙和哥哥王某甲相差五岁,外形相似。1995年,王某甲离家后,家人一直联系不上他,但他的户口信息一直保留着。
2014年,王某乙夫妇因未缴纳社会抚养费,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王某乙拿着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冒充哥哥的身份重新办理了一张身份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是哥哥王某甲的,照片和指纹是王某乙的,王某乙用新的身份证坐火车,办理住宿登记,都能正常使用。
同年7月,王某乙用哥哥的名义买了一辆汽车,在汽贸公司的配合下,将价值35万元的汽车虚增至70万元,骗取银行的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将车辆登记在王某甲的名下,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发放后,王某乙在仅偿还了21万余元的情况下,又擅自将车辆转卖了。目前,该车下落不明。至案发前,尚有贷款本金27万余元未还。
同年9月,王某乙把自己名下的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哥哥王某甲,后该公司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法院且败诉,但因无法找到王某甲,该案一直无法执行。
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王某乙利用哥哥的身份先后申办了4张商业银行信用卡,并透支消费了42万元。在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王某乙仍不归还。
判决结果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四家银行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数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乙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属数额巨大。鉴于王某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乙赔偿各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提醒
希望大家切记以下几点:第一,向银行申办理信用卡和贷款必须是公民本人,不可代办,切勿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和贷款。第二,培养良好的信用卡使用习惯,透支消费量力而行,及时还款,否则,不仅会让自己背上不良信用记录,还有可能触犯刑律。第三,银行催收信用卡欠款时,切勿掩耳盗铃,逃避催收。须知,逃避不是解决办法,想方设法协商还款才是解决之道。第四,向银行办理汽车信用卡专向分期贷款后,一定要按期还贷,遭遇经济问题,切勿擅自处分抵押物,否则很有可能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