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酒壮怂人胆。这对于一般人来说,这也许是一种气话,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真有这样的人。这不,近日巨野法院就审判了一起现实版的酒壮怂人胆案件——一男子酒后持刀在第三人家中将两名被害人砍伤,导致一人重伤二级,另一人轻伤一级。最终,这名男子也因为自己的莽撞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0日晚7点,被告人王某才醉酒后,得知其外甥女武某景、武某霞、武某丽欲趁其侄子王某义刚刚订婚之际,来要账闹事,遂心生不满,产生杀人动机。一小时后,被告人王某才听到被害人武某霞、武某景、武某丽在王某义家中,同王某义发生吵闹,即从家持刀赶至王某义家中,朝被害人武某霞、武某景、武某丽的腹部、胸背部等要害部位捅刺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武某霞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武某景、武某丽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才主动至巨野县大谢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才家属同被害人武某霞、武某景、武某丽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二级,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才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才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王某才已赔偿三个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依据
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