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1月入职深圳市盐田区东部华侨城大华兴寺作景区服务员,2016年11月调入大华兴寺担任管理员,主要负责寺内大雄宝殿光明灯的供养、佛事活动的接洽、法会的安排、法师的后勤保障等。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王某利用其供养光明灯、收取香客捐款的职务便利,通过购买假收据,开虚假收据联给捐款香客的方式,将香客捐献的钱财据为己有。
经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上的“深圳大华兴寺财务专用章”印文与送检单位提供的相应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模盖印形成。
经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核算,从王某处查获的126份假收据经与公司留存的存根底单进行核对,王某利用假收据侵占公司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99580元。
【裁判要点】
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王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刑初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