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猎食野生动物,不仅破坏当地生态平衡,也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近期,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管制一年至六个月、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2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名被告人依法承担因非法狩猎产生的生态损失费用18万余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相关规定
为充分保护和合理运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狩猎活动的管理,安徽省人民政府于1997年11月3日颁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该通告规定:“依据野生动物的生物学特征,鸟类狩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其他时间为禁猎期。”2007年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又颁布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狩猎区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凤台县全县区域系禁猎区。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19年也未向任何人办理过狩猎许可证。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奎、童某俊夫妇在凤台县古店乡散布收购野生水鸟信息,向他人出售狩猎野生水鸟的工具,并在自家住宅内搭建鸟棚,临时圈养收购来的野生水鸟。2019年7月9日至30日,王某连、王某学、王某后、王某盟、刘某体、朱某体6人分别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内非法狩猎野生水鸟共计4413只(其中404只案发后放生),后由被告人王某奎、童某俊以营利为目的收购,二人将收购的水鸟临时圈养在鸟棚里,再运往霍邱县销售。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水鸟的物种名为“黑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连等6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狩猎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奎、童某俊明知6被告人向其出售的黑水鸡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收购黑水鸡4413只,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案中,被告人非法猎捕、贩卖黑水鸡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又对当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也妨碍禽流感防控工作,给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带来巨大威胁,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因非法狩猎及非法贩卖野生动物所产生的生态损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