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市秀屿区
一小学老师叶某某,
1975年3月25日出生于
福建省莆田市,
汉族,中专文化。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利用自己担任班主任兼语文老师的便利,**以检查作业为由,多次在讲台上对班上的女学生实施猥亵。**
受害女生:
他是班主任,**害怕被骂不敢反映**
民警立案后曾调查叶某某班上的学生,他们说,叶老师平常很色,对长得漂亮的女生比较好,在讲台上检查她们作业时,都会用手搂住女生的腰部,将女生搂到身边。对男生基本都没有肢体接触。
他们认为老师这样做是不好的行为,但叶某某是班主任,学生害怕被骂,就没有跟其他老师或校长反映。
受害女生作证时说:叶老师经常在检查作业时对学生搂搂抱抱。其在讲台上有被叶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摸屁股、肩膀、腰部。有时题目做错了,叶老师还会拍其大腿内侧。她也有看到叶老师在讲台上摸其他女生的屁股和腰部。
有家长很早就发现
只要求给孩子换班级,没及时报案!
叶某某在课堂上猥亵女生长达9个月,其实有学生家长很早就听到哭诉,但是没有及时报案。
据判决书内容,2019年年初,有个受害女生跟她母亲说,叶老师上课时会摸她肚子,还说别人也被摸。女生父亲后来就找校长黄某说了该事情,并要求调班或换老师。
一开始校长不肯,后来校长自己去调查后,就把上述投诉的受害女生,从叶某某教的二班调到一班。事发之后,叶某某还找女生,要求她不要说出去。
直到2019年8月31日,一受害女生的母亲帮孩子注册时,有一女生告诉其女儿被叶老师乱摸,她回家问女儿,其女儿告知,叶老师经常用手在裤子外面摸她屁股,穿裙子时会把手伸进裙子隔着内裤摸隐私部位,摸了有几十次。女生家长立即报案。
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叶某某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说法
一审法院判决后,叶某某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法院认为,上诉人叶某某作为人民教师,违背师德师风,多次利用教师职业上的便利,在公共场所,当众分别对多名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女学生实施猥亵,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应从严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诉、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即:一、被告人叶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禁止被告人叶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看护等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职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面对儿童性侵,沉默就是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