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诈骗罪等,被决定执行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其中,5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被判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1.0177万元,并连带负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4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与他人合伙购买的一艘改装的三无采砂船进入长江黄石水域盗采江砂,期间与被告人陈某、蔡某某等为首的带泵—方约定,由带泵方负责疏通关系、提供保护,并安排采砂时间、水域及采砂船站泵、量方人员。朱某某、胡某某负责采砂船现场指挥,安排采砂操作工人进行采砂作业,蒋某某负责驾驶小艇运送非法采砂人员及望风把守。朱某某、胡某某等采砂船合伙人与带泵方陈某、蔡某某等人约定,采砂销售后的非法所得由合伙人方与带泵方按各自50%的比例对等分成,此外按非法采砂的吨数提取一定的放砂费给采砂船上的工作人员,作为工资以外的奖励。夏某某、邓某某等运输船船主在明知所购江砂系非法盗采的情况下,仍事先与非法采砂的被告人约定购买吨数、单价、非法采砂的时间,并将非法收购的江砂高价销往长江下游地区谋取高额利益,共同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行为。
2019年1月中旬至2月18日期间,该采砂船在陈某、蔡某某、朱某某等人的指挥下,分别多次进入长江黄石牯牛洲水域、长江黄石新冶钢水域盗采江砂,非法开采江砂25804吨,涉案金额达132.71万元。案发后,非法采砂主犯之一被告人陈某,以找关系让公安机关释放朱某某等人为由,又骗取同案被告人夏某某人民币30万元。
另查明,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湖北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该采砂船于2019年2月18日的采砂过程行为造成了长江黄石段新冶钢水域的水环境、浮游生物、浮游植物、底栖生物及渔业资源等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共计人民币141.017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蔡某某、朱某某等20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擅自在长江河道内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蔡某某、朱某某等5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非法开采江砂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