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期间,一组拦婚车索要钱财的新闻登上了各大媒体平台。
据报道,很多地区都曾出现过类似现象,但是各地警方处理方式不同,有的以损害他人财物立案查处(比如安徽芜湖);有的以涉嫌寻衅滋事处理(比如河南信阳),还有的警方表示这种行为可能涉及敲诈勒索(比如河南濮阳),等等,各地市民也对此众说纷纭。
根据网络流传的拦婚车视频,确实影响到了婚车正常通行,很多市民认为这种行为无异于拦路抢劫,应当予以严惩。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呢?
近日,人民网微博发布的消息(视频)显示,河南潢川有一群老人“有组织的”拦截婚车索要钱财,“不给钱财不让走”,阻碍了婚车正常通行,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对两名涉案女性依法分别予以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其实,这并非个案,不论是在潢川县还是其他城市,此前都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警方的处理方式也有所区别,比如芜湖警方曾对结婚方以交通肇事处理,对拦车方以毁坏财物处理(该案件的违法一方试图用车辆阻止婚车前进,并采取了伤害婚车的行为);前面提到的潢川县(属河南信阳)拦截婚车事件则以涉嫌寻衅滋事处理;河南濮阳警方则表示希望遇到类似“被敲诈勒索”的受害人及亲友要及时报案,等等。
对于拦截婚车索要钱财的行为,站在不同的立场,有不同的理解,比如站在拦车老人的角度,或许认为这是一种民风和传统习俗,不应上纲上线;而作为被拦截一方和众多的吃瓜群众则可能认为,这就是趁着新人赶结婚典礼的“吉时”,迫使婚车一方“破财免灾”,与趁人之危拦路抢劫没有区别,应当按抢劫或者其他刑事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惩罚“见利忘义”“利欲熏心”拦截婚车索要钱财的“恶行”。
那么,这种情况,到底应当如何处理,才算合情、合理、合法呢?笔者认为,适用何种处理方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行为人的目的
有一句俗语叫做“诛心无完人”。意思是说如果追究一个人的责任,一般应当按他外在的言行表现去推导他内心当时的行为动机和目的。
拦截婚车索要钱财这件事,让很多网民义愤填膺,说这样的行为无异于拦路抢劫,应当严惩,矫枉必须过正,否则不但助长不劳而获的歪风邪气,还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严惩之有百利而无一害!但是这群拦截婚车的老人真的和那些拦路抢劫歹徒可以同日而语吗?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从网络视频来看,拦截婚车的老人们,有的仅仅是一两个人;有的是数人如鸟兽般随意凑在一起,不论香烟或金钱绝不挑食,给啥都可以放行。由此推断他们并不是以此牟利形成产业,只是占小便宜的心理罢了,并非以此为业或意图获取暴利的“变老了的坏人”。
诚然,行为人是否认为自己是犯罪,不影响是否可以依法定罪,但是笔者很难从这群拦截婚车的人的表现,推导出他们存在犯意(法律术语,指的是“犯罪意图或动机”),而且从公安部门的警情通报来看,只有个别的是按照涉嫌刑事犯罪处理。
二、行为人的方式
从媒体报道的拦截婚车的行为来看,有的是老人坐轮椅拦在婚车前,有的是年轻人将汽车横在路中间,有的则是一群人零散围在婚车旁等等。
这种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给将要结婚的新人出行带来了不便,但是除了个别的拦车人采取了轻度暴力行为(比如芜湖的一个行为人有拍打车窗和损坏婚车的行为)之外,大多数采取的是“非暴力不合作”方式,也就是说,其实更多拦车是采取的相对“温和”的方式,坐轮椅或者围绕车旁,不给香烟或财物便拒绝让开。
这与通常刑事犯罪中的拦路抢劫歹徒以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用暴力伤害相威胁索取财物是有本质的不同的,笔者不同意将拦路索取财物的老人,比照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处理。
三、行为引发的后果
笔者从网上搜索拦截婚车的新闻发现,拦截婚车很少有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或者人身伤害的暴力事件或者其他恶性后果。
没有造成恶果的原因,既不是在发生恶性结果之前被警方及时采取强制手段制止,也不是拦截婚车的人暴力犯罪未遂,而是拦车的行为人自始至终应该说没有想过通过制造事故或恶性事件来威胁恐吓,从而迫使结婚的新人在恐惧心理下交出财物,而交出财物更多的原因应该是急于赶结婚典礼的新人担心错过“吉时”的“无奈之举”。这种无奈,是不能与“要么交钱,要么丧命”的被抢劫的法律后果画等号的。
四、法律的适用边界和立法意图
很多网民都表态认为拦截婚车讨要财物,就是拦路抢劫。而拦路抢劫行为,无疑是应当列入刑事犯罪的范畴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等刑罚。
或许有人说,拦截婚车索取财物的手段虽然不是“暴力威胁”,但或许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的“其他方法”的规定。
但实际上,在刑法理论中,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的“其他方法”,指的是与“暴力、胁迫”的手段类似或相当的行为模式,而并非指除了“暴力、胁迫”之外所有的暴力和非暴力行为。
举个简单例子,拦路“抢劫”的方式是如果不给钱,就会面临被骂祖宗十八代、或者被对方吐口水或背后说坏话等伤害模式,那么有可能这种索取钱财的方式,通常不会被法律认定为“抢劫”,原因就是骂街和吐口水的方式与“暴力、胁迫”的法定手段不近似,不是同类或程度相当的犯罪手段。
再简单说一下刑事法律的立法意图。我国刑事法律的立法目的和任务有两个:一是惩罚犯罪,二是教育和预防犯罪。
我国的法律从西周开始,便树立了“德主刑辅”的思想,意思是法律应以教化为主,刑罚为辅;而孔夫子也曾说过“不教而诛谓之虐”,强调教化应当在刑罚之先,教化不起作用了才启用刑罚去制裁。
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也是沿袭了古代法制理论的合理精神,认为法律的目的应当首先是导人向善和预防犯罪。只有对于预防和教化不足以实现道德自治,以达到维护善良风俗和正常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才不得已采用法律措施去惩戒。
而惩戒依旧是为了教育违法犯罪的人改过自新,以及对没有违法犯罪的人起到一种导向作用,这才是当代制定和适用法律的意图。
立法者立法时便考虑了法律应当对人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宽容度(法律的谦抑性),一旦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意志自由、地位平等,那么人生观、理想价值追求也相应的不能统一,而是价值观出现发散,这也使得不同的人的言行在道德水准上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即便如此,在对个别人的行为偏差进行引导和矫正时,也应当首先考虑道德自治式的引导,只有对极其恶劣的行为才可以纳入刑事法律追究的范围。
五、惩戒拦截婚车索要财物的老人,**应保持理性**
拦截婚车,不给财物就不予放行的行为,不论从哪个角度而言,都不是善良民风习俗所能接受的,不恰当的行为就应该得到与过错程度相匹配的惩戒,只不过应当考虑方式方法。
老人拦婚车要钱无疑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应当首先考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守法是最终目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法律要求按违法程度予以适当处罚。如果拦截婚车索要财物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拥堵、交通事故,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以及滞留婚车过长时间严重影响了婚礼进程,则应当提高惩戒力度,对此,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因此,拦截婚车如果行为和后果轻微,批评教育或者罚款、行政拘留都是合理的范围;如果情节或后果严重,追究刑事责任也绝对是有法可依的。
媒体报道河南潢川警方在对于多人共同拦截婚车的法律处理中,提到对于“多次拦截婚车索要财物”的陈某、高某分别予以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正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结合行为人的目的、行为方式,并根据不同的行为后果(是贪小便宜心理的小过错,还是恶意取财、严重伤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区别的分别适用了行政处罚法(行政拘留)以及刑法(刑事拘留)规定的处罚手段,这种没有一刀切地统一适用刑罚处理的方法,无疑是考虑了刑罚适用的“谦抑性”理论,而行政拘留采取的大多是以教育为主的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首先适用刑罚,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点赞的。
综上,拦截婚车索取钱财和手持凶器拦路劫财,不应同等对待,对于偶尔为之的拦截婚车的贪小便宜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非刑罚处理方式为主,比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而对于多次拦截婚车,甚至涉嫌以暴力手段恶意取财的不法行为,则有必要对之坚决予以刑事打击,在两者之间,存在着道德风俗与法律的边界,存在着道德教化、其他法律惩戒与刑事法律惩戒的区别。
笔者认为,法律的适用应当具有谦抑性,在道德和善良风俗可以约束引导的情况下,不能轻易适用法律去处理;在其他法律足以维护正常秩序的情况下,就不应擅自适用刑事法律手段去制裁。在任何时候,刑罚手段都只能作为最后一道维护社会秩序的屏障。由此观之,老人拦截婚车的行为,真的不应首先考虑用刑事法律规定去惩罚,更不能随意上纲上线认为等同于“拦路抢劫”行为,但是如果事态扩大到一定程度,采取刑事手段也是无可厚非的。
最后,用一句西方的著名谚语来总结对于拦截婚车行为的观点:把上帝的还给上帝,把凯撒的交给凯撒。对于贪小便宜去拦截婚车的行为,并没有达到必须使用刑罚去处理的程度,首先交给道德和刑法之外的法律去处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