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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敢非法狩猎?判!!!

2022年03月03日14:3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当前

  全球物种灭绝速度不断加快

  世界自然基金会研究表明

  自1970年以来

  全球物种的种群规模

  平均下降了68%

  保护野生动物 已刻不容缓

  但是在当前形势下

  依然有人非法狩猎

  2019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松原市宁江区单家围子附近的树林内,使用自有的粘网猎捕野生鸟类,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同日,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在现场及被告人住处查获野生鸟类共16只。经松原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认定,查获的16只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

  01

  被告人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由于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其在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02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第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罗某某赔偿生态资源修复金人民币4800元。罗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市级(松原市)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语链接

  03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第一条 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继续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决定。对有害的陆生野生动物(如害鼠等),仍要积极预防和除治;国家批准的特殊场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狩猎。

  最后

  16只鸟类被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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