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正式施行
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
上升为新时代重要“国事”
近日
临汾中院在审理一起
抚养费纠纷案件中
发出
《家庭教育指导令》
督促父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案情简述
梁某与孙某婚后育有一女梁某文,二人离婚时约定:梁某文跟随母亲孙某生活,由母亲抚养,父亲梁某不支付抚养费。如今梁某文已就读小学一年级,生活、学习开支不断加大,母亲孙某身患重病,生活极为困难。梁某文提起诉讼,要求其父梁某支付抚养费。
母亲孙某
梁某多年来疏于联系,没有积极履行关心和探视义务。
父亲梁某
我去看过孩子,但由于孙某的阻扰,导致不能履行探视义务。
母亲孙某
梁某都是在酒后或孩子学习时才来看望,我担心影响孩子,所以没让梁某见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疏于对梁某文的关心爱护和适度陪伴,孙某阻挠梁某行使探视权,未能与梁某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
临汾中院依法向梁某、孙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积极履行对女儿的探视权,主动增进与女儿的沟通联系,关心、关注女儿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促进梁某文健康成长。如义务履行人梁某、孙某违反指导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时代,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当加强亲子陪伴,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提醒广大家长
要认真学习这部重要法律
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
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