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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查了我的个人信息?二男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刑

2022年03月04日09:5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被告,画面是否清晰?

  清晰。

  被告,声音能否听清?

  可以,清楚。

  好,现在开庭。

  近日

  西青法院

  通过互联网法庭

  线上宣判一起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

  01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杜某通过某聊天软件好友群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信息系统非正式接口链接,并将该链接提供给某公司经理蔡某。

  经过反复测试,二人确定该链接能够使用后,将使用方法教授给其公司员工,让员工对多名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查询。

  经查明,其二人通过该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人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认定:

  该系统服务于国家事务,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

  02

  庭审经过

  由于二位被告人均地处内蒙古区域,为了减少人员流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该案件通过互联网法庭进行了线上庭审。

  庭审结束后,审理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2月中旬

  内蒙古区域疫情风险提升

  此时两位被告表示

  难以来津参加宣判

  法官为了降低诉讼活动给被告人及他人带来人员流动感染风险,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规定,在征得两位被告人的同意后,决定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对两位被告人进行宣判。

  庭审现场

  庭审中,平台运行顺畅,视频画面清楚,声音传输清晰,一切都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最终

  该院对被告人蔡某和杜某

  依法作出裁判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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