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该案涉及药品安全且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龙岗法院依法组成由三名审判员与四名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自2018年开始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淘宝上销售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的“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
2019年8月
张某又招募被告人兰某、舒某帮忙配药、包装,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蒋某负责印刷药品外包装,后由张某在淘宝上进行销售。
经统计,张某共销售“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共计人民币23041.35元。2019年8月底之后,其共生产及销售“七叶参”“壮骨通脉丹”共计37861.2元。现场查获了其生产的“七叶参”、“壮骨通脉丹”共87660元,用以销售的“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共10920元。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四种药品检测出对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等化学成分。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四种药品检出的化学成分,与其外包装标示的成分不符,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为假药。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基于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张某、兰某、舒某、蒋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人张某独立赔偿230413.5元;被告人张某、兰某、舒某,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蒋某四人连带赔偿378612元。
被告人张某、兰某、舒某,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蒋某限期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涉案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该案系龙岗法院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市首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药品安全案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合议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评议并择日进行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
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制造、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
终将难逃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