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个一人是大学本科生,是泸州某医院的药剂师,一人是研究生,是泸州某局的工作人员,有着稳定的工作和年幼的子女,原本是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夫妻两人一次不冷静的行为,双双获刑,他们为自己冲动的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近日,眉山市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19年国庆节期间,在泸州工作的杨某、江某某夫妻两人,带着孩子驾车返回仁寿老家参加婚礼。当他们驾车行驶至仁寿县禾加镇富顺路时,遇到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民辅警正在进行国庆巡逻防控。当民辅警盘查杨某时,杨某没有如实提供身份信息。辅警李海涛在他们车后备箱内发现了两根长30多公分的钢管,因其身份信息无法核实,便要求他们到派出所接受检查。
此时,杨某、江某某以赶时间为由拒绝去派出所,要求现场检查。双方争执不下时,江某某跑到马路中间,拦截车辆阻碍交通。民辅警立即对江某某进行口头劝阻和警告,要求离开车道。江某某非但不听,反而在马路两边走来走去,大喊“警察打人了”。没过多久,已经有几十辆车受阻。辅警再次发出警告,要求江某某“离开主干道,不要阻碍交通”,江某某还是不听。为及时恢复交通,辅警上前对江某某采取了控制措施。杨某见到江某某被抓住了,便冲上前对辅警进行抓扯、扭打,江某某也上前进行厮打,引起多名群众围观。随后,在其他民辅警协助下,杨某、江某某被控制住。后来,民辅警将他们夫妻二人带至禾加派出所接受调查。
杨某被公安机关逮捕,江某某因尚在哺乳期,被取保候审。事发后,两人非常后悔,自愿认罪认罚,江某某主动到派出所进行了诚恳的道歉。
仁寿县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案件。在庭审中,杨某提出自己是迫于无奈才动手的,希望能从轻处罚,表示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自责,特别是事发后到现在,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不能照顾妻子、孩子和父母,充满了悔恨;江某某当场几度落泪,说自己确实做错了,作为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知不觉就犯了罪,以后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仁寿县法院经过庭审,结合两人犯罪事实和认罪悔罪态度,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江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杨某提起上诉。市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近年来,出现了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遭受到执法对象谩骂、侮辱、诽谤,甚至是暴力袭击的事件,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的执法权益,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与尊严。在本案中,江某某作为公职人员,除了刑事处罚外,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自己不冷静的行为对家庭带来了巨大影响。同时指出,如果认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等方式解决问题,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过激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