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虚假诉讼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沈某、俞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经过
被告人陆某系明光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6年因资金等问题被迫停产。公司在经营期间曾以公司名下的厂房、工业用地及附着物为抵押向明光农商行贷款,后一直逾期未归还。为此,明光农商行对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明光农商行申请执行。
2020年1月,法院对该电器公司的相关资产予以司法拍卖。在此期间,被告人陆某以个人名义向被告陈某、沈某、俞某三人借款,但无能力偿还。
为偿还三人借款,陆某预谋虚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承揽合同关系,进而虚构该电器公司拖欠三人工资款的事实,以达到从公司资产司法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三人借款的目的。被告人陆某联系陈某三人,并达成共识。2020年1月20日,陈某、沈某到明光后与陆某串通并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同年3月13日,被告人俞某与陆某签订虚假工程合同。
陈某、沈某、俞某先后持有上述虚假合同以及欠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与陆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4月3日,俞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陆某又伪造陈某、沈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委托书等材料,指使他人将伪造的材料递交明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发后,被告人陆某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陆某伙同俞某、陈某、沈某以捏造事实的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在此起案件中,陆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等人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