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的一个清晨,江苏省南京市某酒店旁边的院子里,一名保洁员在扫地时,发现一个婴儿纹丝不动地趴在花坛中。保洁员慌忙喊其他人过来,有人立刻报警。经调查,将婴儿从12楼抛下的竟是其亲生母亲王某。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婚外恋后怀孕,女子在酒店诞下婴儿
36岁的王某与前夫朱某1育有一子。王某没有工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和罚金。
2019年初,王某与在网上打麻将认识的朱某2发生了几次性关系。之后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但无法确定孩子的父亲是谁。
王某将怀孕的事告诉了丈夫朱某1。迫于经济压力,朱某1和王某都不想要这个孩子。怀孕期间,朱某1多次要求王某流产该胎儿。王某答应会尽快去,但一直拖延。
2019年5月,为解决儿子与王某不在同一户籍而无法就地入学的问题,王某与朱某1协议离婚,离婚后仍共同生活。
2019年10月,王某与朱某1、儿子三人住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一家酒店。后来王某谎称要到医院做流产手术,朱某1便另寻住处。
预感到自己产期将至,王某在手机上搜索了“孕妇催产素”、“怀孕9个多月吃什么药可以催生”、“缓解宫缩阵痛方法”等内容。10月17日,王某在居住的酒店房间内自行产下一名男婴。
无法确定孩子生父且生活拮据,
她将婴儿装进塑料袋扔下楼
王某、朱某1二人收入不高,王某父亲每月都补贴二人生活费。2019年怀孕后,夫妻二人感到经济压力很大。
加之王某始终无法确定孩子的生父是朱某1还是朱某2,生下孩子后,王某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根据王某的供述,孩子出生后她没有听到婴儿的哭声,感觉孩子没有呼吸,误以为孩子已经死亡。王某用酒店浴巾将孩子包裹住,连同脐带、胎盘一起放进塑料袋里。
当天夜里12点左右,王某带着装有婴儿的塑料袋走出房间,把塑料袋从12楼楼梯旁的窗口扔了下去。
司法鉴定确认孩子死因及孩子生父
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往现场,初步勘察后发现死婴身边有疑似酒店浴巾,脐带悬挂在电表箱上,所在位置在酒店窗口下方。经调查发现酒店近期有一名怀孕女性住宿于12楼房间,该房间内缺少一块浴巾。
民警到房间内对王某进行盘问,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男婴死前为足月活产新生儿,排除机械性损伤及自身疾病致其死亡。男婴符合被装在塑料袋内因体位限制引起的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经DNA鉴定,与王某在网上认识的男子朱某2是孩子的父亲。
法院判决:故意杀人罪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王某的作案动机是因为不能确定孩子生父以及生活窘迫。王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在怀孕后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不敢告诉家人,未采用合适方式处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幅度内量刑。
王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意见予以认可,同时提出,王某因生活所迫、不堪经济压力而犯罪,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法院对于认定该案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情形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理应知悉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王某没有采取避孕措施,怀孕后没有及时流产,生产后罔顾法律,导致悲剧发生,充分体现出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生命的漠视。
因此,法院综合考量王某的犯罪动机、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