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内的河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
河道内开采河砂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许可?
无许可证采砂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当事人】:
公诉机关: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
【案情回顾】:
2008年底,被告人某甲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某县多地采砂。2018年5月31日,某县水务局对该砂厂下达责令停止通知书。经鉴定,现场有水洗中砂2000立方米,水洗细砂3000立方米。经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场查扣中砂、细砂价值共计40余万元。
【审理概况】: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甲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某县多地采砂。经鉴定:某甲砂厂现场有水洗中砂2272.4立方米、水洗细砂3899.2立方米。经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现场查扣的水洗中砂、水洗细砂价值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我院认为,被告人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矿罪。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对在河道内采砂的认定,以及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进行了明确。据此,在河道内采砂,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者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又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
河道采砂活动并非是禁止性活动,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证件,在许可的范围内采砂,并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的,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如果贪图个人私利,无视法律规定,私自开采砂石,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绿水、蓝天就是幸福,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大的民生福祉。宣化区人民法院作为全市法院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之一,必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为建设首都“两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