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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酿苦果自己尝,牢狱之灾不冤枉

2022年03月04日10:5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故意伤害被判缓刑后,为何再次因包庇罪锒铛入狱?刑满释放后又为何撤销因故意伤害所判缓刑?献县人民法院审监庭近日承办一起因替他人顶包判刑又判刑的案子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停车结怨,2013年6月5日晚11时许,王某纠集他人到王某某住处对其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某左外踝粉碎骨折,并砸坏监控电脑后驾车逃走。事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其被害人的谅解,最终以犯故意伤害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此,案情貌似已经清晰明了,犯罪人也已认罪伏法,受到了其该有的惩罚。那么包庇罪又从何说起呢?

  2018年1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肃宁县公安局在清扫本地黑恶势力团伙过程中,抓住一名名为李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李某某主动交代其带人至被害人王某某住处,持械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并毁坏电脑主机,后李某某找到一个名为王某的人替其顶罪,致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并且李某某买通了被害人王某某及几名证人,让他们指认打人的是王某。说到这里,此案已水落石出,王某在李某某授意下冒充犯罪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作假证明掩盖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王某因犯包庇罪,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肃宁县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在献县法院被提起再审。再审认为,有新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足以推翻本院原审判决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故再审撤销对王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且王某犯包庇罪已被肃宁法院判决,再审不再涉及。

  以案释法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王某,不论是为财亦或是畏权,替他人顶包犯罪,试图掩盖他人犯罪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也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以为能瞒天过海,殊不知法律的大网早已张开,只等你自己钻进来。作为一个公民,必须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积极实施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决不能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我们要时时处处心中有法,认真学习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以法作为自己行为选择的首要标准,努力做有高度法制观念的好公民,学法、懂法,切莫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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