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种给小鸡吃的,别的什么想法没有,虽知道不能种,但不知道有这么大的危害。”明光市一位64岁村民为了给自家小鸡治病,竟然私自种植582株罂粟。
9月23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件经过
2020年4月21日16时许,明光市公安局古沛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在明光市古沛镇姚陈村一处废弃小房子内,发现被告人周某2020年2月份种植于该处的疑似罂粟的植物。民警立即现场铲除、清点,共计582株。后公安机关从扣押的疑似罂粟植物中随机抽取5株送检,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植物检材为毒品原植物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8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