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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酒驾,我得去看看”

2022年03月04日13:0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俗话说“看热闹不嫌事大”,可是有这么一位仁兄,为了看交警查酒驾的“热闹”,自己无牌醉驾前往,结果“自投罗网”。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酒后看“热闹”,栽了

  6月25日晚上9时许,家住蚌埠的杨某喝完酒在家门口碰到邻居。一阵寒暄后,杨某从邻居口中得知圈堤路正在查酒驾,于是萌生了去看看怎么查酒驾的想法。没过几分钟,杨某就付诸行动。当他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长淮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圈堤路与长淮卫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12mg/100ml。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违法又违规,判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系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提示

  杨某的故事让人啼笑皆非,但也再次提醒我们,不要对醉酒驾驶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同样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司机朋友们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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