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是江西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承揽了高新区一房地产项目部分楼房的泥工、木工、水电工、钢筋工等劳务,并雇佣了十余个农民工班组进场施工,由谢某负责发工资。
施工结束后
谢某将收到的劳务费挪作他用,导致拖欠十个施工班组126名农民工486万余元工资。
2020年1月15日
高新区劳动监察局向被告单位江西某建筑劳务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其后,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更多次与谢某沟通,督促其限期改正其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但谢某置若罔闻,分文未付。
2020年2月
高新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经审查,高新公安分局决定立案侦查,被告人谢某于2020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
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单位
江西某建筑劳务公司
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谢某
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责令被告单位
江西某建筑劳务公司
支付被害人***
共计126名农民工工资
人民币4862115元
分明有能力支付
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对于这种人
法律必定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