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2019年4月10日下午15时,射洪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与刑庭庭长、副庭长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邓1、邓2、覃(均系化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当庭判决被告人邓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被告人邓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9055元;被告人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00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这是射洪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实施后,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刑事案件,也是射洪法院审理的第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三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至8月期间,邓1通过QQ及微信在被告人覃及他人处购买多份科技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正反面照及其手持身份证正面照片、公民个人身份证及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邓1将获取的上述信息内容交给邓2,并与其在互联网上注册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期间,覃从QQ群中购买企业资料转卖给邓1,从中赚取差价,并参与邓1部分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的实名认证,后将认证后的资料转发给邓1。邓1将邓2、覃注册并认证取得的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通过微信和QQ联络买主,出售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获利。所涉及的手机应用平台开发账号被买售人用于在互联网上上传、发布软件。经鉴定,邓1通过出售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获利人民币846339.25元;邓2从邓1处获取报酬人民币119055元;覃从邓1处获取报酬人民币92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邓2在委托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案情及邓2的犯罪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邓2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19055元,同时适用缓刑。射洪法院受理后,合议庭当庭告知被告人邓2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诉讼权利,审查了邓2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充分听取了邓2的最后陈述意见。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邓2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邓2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法官表示:
被告人邓1、邓2、覃*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受到法律惩处,表明了射洪法院严肃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及人身、财产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被告人认罪伏法的效果,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刑事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