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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女方陈述常见的100个逻辑错误和矛盾

2022年03月04日13:2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强奸案件,可以说是最简单的,同时又是最复杂的一类案件。说它简单,因为你略懂风月;说它复杂,因为你不懂别人的风月。一些案件中,女方对细节的陈述存在明显逻辑错误,如何去审查,还原事实真相?

  强奸案和逻辑有什么关系?从宏观上说,世上绝大多数事情的发生、发展,都必然符合一定逻辑;从微观上说,每一件事的绝大多数细节,也必然符合一定逻辑。个别细节、环节上的不合逻辑,不足以说明什么。但是多个细节、多个环节上的不合逻辑,就足以让人对陈述者的说法产生怀疑。

  今天我们本着事实求是,还原事实真相的目的,来梳理一下强奸案件中女方陈述与客观事实之间常见的逻辑错误和矛盾,有哪些?供大家参考。

  事前阶段

  一、陈述自己与男方是第一次见面(女方意图证明自己不可能与男方发生一夜情、约炮)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1.是否存在女方主动约男方到宾馆见面的情形;

  2.是否存在男方确定在宾馆见面,女方未拒绝的情形;

  3.是否存在男女外出,男方明确表示只订一间大床房,女方未拒绝的情形;

  4.是否存在男女双方在社交账号中打情骂俏已久的情形;

  5.是否存在双方是通过约炮软件认识的情形;

  二、陈述自己与男方见过几次面,但不熟悉,与男方不存在暧昧关系(女方意意图证明自己无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6.是否存在男方对女方表达爱慕、好感,女方未拒绝的情形;

  7.是否存在男方在微信聊天中有多次的暧昧语言、性暗示,女方未表示反感的情形;

  8.是否存在女方在微信中称呼男方“老公”、“亲爱的”的情形;

  9.是否存在男方曾经邀约,但女方以生理期不方面为由拒绝的情形;

  10.是否存在男方组织饭局、派对,女方均积极响应、参与的情形;

  11.是否存在女方与男方有非工作性质、非工作时间的频繁电话联系或微信互动的情形;

  12.是否存在女方与男方多次外出旅游的情形;

  13.是否存在女方接受男方1314、520等特殊意义的红包的情形;

  14.是否存在女方在情人节接受男方赠送的鲜花的情形;

  15.是否存在女方在情人节送男方巧克力的情形;

  16.是否存在女方不反感男方的特殊昵称(老婆、亲爱的、宝贝)的情形;

  17.是否存在女方与男方在公共场合有过亲密肢体接触的情形;

  18.是否存在女方主动开好房间等候男方的情形;

  19.是否存在事前男女一起洗鸳鸯浴的情形;

  20.是否存在事前女方主动准备万艾可的情形;

  21.是否存在事前女方主动准备避孕套的情形;

  22.是否存在事前女方主动准备避孕药的情形;

  23.是否存在事前女方主动准备情趣用品的情形;

  24.是否存在事前女方主动穿着情趣内衣的情形;

  25.是否存在事前女方陪同男方去买避孕套的情形;

  26.是否存在事前女方陪同男方去买避孕药的情形;

  三、陈述自己酒量差,导致自己被男方灌醉(女方意图证明男方迷奸自己)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27.是否存在女方主动带酒过来的情形;

  28.是否存在女方主动要求再喝一局的情形;

  29.是否存在证人证实,女方酒量很好,千杯不醉的情形;

  30.是否存在证人证实,女方主动要求拼酒的情形;

  31.是否存在证人或酒吧监控证实,女方主动豪饮,男方没有劝酒的情形。

  四、陈述自己喝醉了、酒后完全没意识了(女方意图证明自己不自愿发生性关系)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32.是否存在事后第一时间检测,女方血液酒精含量极低的情形;

  33.是否存在酒后女方点名要男方护送的情形;

  34.是否存在酒后女方告诉男方自己的家庭地址、酒店地址、行车路线的情形;

  35.是否存在酒后男女双方约定见面地点的情形;

  36.是否存在女方在电梯里按对楼层号码的情形;

  37.是否存在酒后女方知道饭局、派对散场时间的情形;

  38.是否存在酒后女方知道谁为派对买单的情形;

  39.是否存在酒后女方与他人有聊天,逻辑清晰的情形;

  40.是否存在酒后女方知道自己在哪的情形;

  41.是否存在酒后女方知道自己将要去哪的情形;

  42.是否存在酒后女方知道自己要去干什么的情形;

  43.是否存在酒后女方知道路途上的用时的情形;

  44.是否存在酒后女方知道携带随身物品的情形;

  45.是否存在酒后女方知道自己身边有哪几个人的情形;

  46.是否存在酒后女方步态稳定,可以自行上下楼、行走的情形;

  47.是否存在黑暗状态下,女方知道压在自己身上的人是谁的情形;

  五、陈述自己经济条件好,与男方没有谈过财物、好处(女方意图否认自己与男方存在钱色交易)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48.是否存在女方与男方社交层次差距悬殊的情形;

  49.是否存在女方与男方社会地位差距悬殊的情形;

  50.是否存在女方向男方倾诉自己的不易,男方知道女方经济窘迫的细节;

  51.是否存在女方向男方暗示或明示索要贵重礼物的情形;

  52.是否存在女方在职务晋升、工作机会、角色参演等方面有求于男方的情形;

  53.是否存在女方没有正当职业、稳定工作的情形;

  54.是否存在女方与男方职业、经济收入差距悬殊的情形;

  六、陈述自己有男朋友、丈夫,对男方的性要求是明确拒绝的(女方意图证明自己不是随便的人,不可能出轨,不愿意与男方性交)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55.是否存在女方有条件离开,但要求在现场留宿的情形;

  56.是否存在男方多次动手动脚、言语挑逗,女方仍滞留现场的情形;

  57.是否存在女方瞒着男朋友、丈夫出来赴约的情形;

  58.是否存在深更半夜,女方始终没有回家、离场的意思的情形;

  七、陈述自己不知道怎么进入卧室、怎么上床、衣裤怎么被脱掉(女方意图证明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弄上床)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59.是否存在上床前,女方有接听、拨打电话、发微信的情形;

  60.是否存在上床后,女方喝过水的情形;

  61.是否存在上床后,女方上过厕所的情形;

  62.是否存在女方穿着特殊衣裤(连体裤),没有女方配合无法脱下的情形;

  63.是否存在性交前,女方有卸妆、洗澡的情形;

  64.是否存在监控显示二人手挽手进入房间的情形;

  65.是否存在上床前,女方是清醒的,行动自如的情形;

  八、陈述脱衣服时自己是不自愿的、自己有反抗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66.是否存在女方衣裤没有破损的情形;

  67.是否存在女方、男方体表均无损伤的情形;

  68.是否存在女方指甲内未检出男方DNA的情形;

  69.是否存在女方有电话报警可能,未拨打电话报警的情形;

  70.是否存在女方有离开现场的可能,始终未离开现场的情形。

  71.是否存在男方体表有明显吻痕的情形;

  72.是否存在女方未呼喊,周边人员也未听到呼救的情形;

  男女双方有没有感情基础?有没有可能自然发生性关系?这是事前阶段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强奸案件的侦查、辩护中,事前阶段往往被忽略。我们认为,事前阶段非常重要,如果没有事前阶段的一些铺垫、苗头,可能就没有后面的男女“肉搏”。事前阶段的一些客观细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肯定或否定女方陈述的逻辑。

  从侦查的角度,要树立“逻辑比言词更可信”的理念,通过调查取证挖掘、固定客观细节,通过客观细节审查、分析女方陈述的逻辑是否成立。

  从辩护的角度,若嫌疑人坚持作无罪辩解,律师应当辅导嫌疑人摒弃“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错误认识,树立“魔鬼在细节里”的理念,要求嫌疑人实事求是陈述案件细节,特别是务必把对自己有利的客观事实落在笔录里,通过细节丰富自己的辩解,构建辩护逻辑,回击女方的强奸指控。

  事中阶段

  九、陈述性交时,自己处于被动状态(女方意图证明自己被男方控制)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73.是否存在在男方的耳部、胸部、背部有口红印迹的情形;

  74.是否存在双方使用女上位性交的情形;

  75.是否存在双方使用背入式性交的情形;

  76.是否存在性交时,女方有接听、拨打电话的情形。

  十、陈述性交时,自己有反抗(女方陈述意图证明性交违背自己的意志)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77.是否存在女方指甲内未检出男方DNA的情形;

  78.是否存在女方报警时男方继续实施性侵的情形;

  79.是否存在现场物品整齐有序,无破损的情形;

  80.是否存在女方无呼救的情形;

  81.是否存在中途,女方因各种原因下床后(比如上厕所),又主动上床的情形;

  82.是否存在女方主动挂断手机、网络来电的情形;

  83.是否存在性交时女方打电话或使用微信聊天的情形;

  84.是否存在女方、男方体表均无损伤的情形;

  85.是否存在男方生殖器上未检出女方DNA的情形;

  86.是否存在现场隔壁有他人在场的情形;

  事中阶段,现场勘查、物证收集,通过客观证据反映主观状态,是审查的重中之重。比如宾馆现场,标间有两张床,经过现场勘查,其中一张床的床上用品未使用,由此女方“起先各睡一张床,后来男的摸到自己床上”的陈述,就明显存在疑点。事中阶段男女双方的电话清单、微信记录,也能一定程度反映发生性关系时男女双方的状态。

  事后阶段

  十一、陈述性交后,自己很气愤、非常痛苦(意图证明自己受到了奇耻大辱、严重侵害)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87.是否存在性交后,男女双方卧席长谈、相拥而眠的情形;

  88.是否存在性交后,男女一起洗鸳鸯浴的情形;

  89.是否存在性交后,由女方主动去买单、结账的情形;

  90.是否存在性交后,男方沉睡,女方醒着却不离开现场的情形;

  91.是否存在性交后,女方下床后,又主动回到床上躺下的情形;

  92.是否存在女方离开现场后,未报警,又主动返回现场的情形;

  93.是否存在性交后,女方收取男方微信红包的情形;

  94.是否存在性交后,女方主动给男方煮饭吃的情形;

  95.是否存在性交后,女方使用手机拍合影,表情自然的情形;

  96.是否存在性交后,男女一起吃夜宵的情形。

  十二、陈述性交后,自己果断报警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97.是否存在在与男方谈判破裂后,女方才报警的情形;

  98.是否存在在家人反复逼问后,女方才报警的情形;

  99.是否存在女方能够自行报警,但委托他人代为报警的情形;

  100.是否存在女方报警后在未受到干扰的情况下主动撤回报警的情形。

  事后阶段,女方何时、出于何种动机报警,是审查的重点。特别是当发生性关系的事情被第三人(老公、男朋友)知道,在判断女方陈述的逻辑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方的事后报警的心理状态可能会受到他人的干扰和影响。

  结语:逻辑判断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而客观事实的呈现,有赖于司法人员不偏不倚的调查取证。如果缺乏扎实的客观事实,所谓的逻辑判断都会沦为偏见、悖论。

  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不同的人生阅历、知识结构、价值取向,都会不同程度的影响他们对逻辑的判断,进而影响事实的准确认定。

  另外,有时可能出现一些逾越逻辑的情形。比如,女方在被强奸后,由于受到惊吓,基于被害心理,陈述的细节可能会颠三倒四,也可能会故意夸大一些情节,导致个别细节不一定符合逻辑,我们不能据此评判女方撒谎。

  如果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中的多个细节,以及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之间,女方的陈述都存在不合逻辑之处,我们才会得出“女方撒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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