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4楼接连飞下小推车
以及哑铃铁饼
并且连续6次抛洒
被扔下的东西
落在马路对面人行道上
最近的落地点
距行人仅有一米远
如此恐怖的事情
就发生于14日的凌晨
深圳罗湖区的江背路
9月14日凌晨,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南湖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江背路有人高空抛物,差点砸到路人。
民警立即前往事发点,并在现场发现有两块直径约20CM的哑铃铁饼、一辆重约15KG的拖车和一些散落的垃圾等物品。
结合现场目击证人叙述和相关线索显示,当日凌晨0时30分许,现场马路对面的国际名苑小区楼上先后6次抛下垃圾袋、哑铃和小推车等物品。
一名过往路人和路边车辆险些被砸中,铁饼掉落处距离行人只有约1米的距离。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警方深入调查
最终锁定在该小区某栋24楼
居住的一对夫妻陈某和刘某身上
随后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
接受进一步调查
经查,二人承认当晚抛下的垃圾袋、臂力棒、哑铃铁饼和小推车等是自家物品,但陈某称其当晚心情不好,在家喝酒,喝醉后发生的事情均已忘记;
其妻子刘某称自己丈夫平时喝酒后脾气不好,当晚劝其不要喝酒,双方发生争吵后自己便独自回房睡觉,并不清楚之后丈夫高空抛物的事情。
目前
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陈某已被罗湖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提醒:高空抛物属于危险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民法典: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坠物
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抛物伤人害己
再次提醒大家
切莫因一时冲动高空抛丢杂物
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