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己之私,方便运动砂石的大型货车通行,一男子竟然在未经相关部门的同意下私自拆除公路上的限高架。
近日,这名“拆路”男子陈某被定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收入下滑歪心起
陈某原系某采石企业销售经理,每月工资与当月销售业绩直接挂钩。2017年11月,陈某工作区域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在上述采石公司运送砂石的必经路段设立了限高架,导致来往的大型货车无法通行,直接影响了时任销售经理的被告人陈某的销售业绩,工资收入大幅下滑。
情急之下,陈某动起了私自拆除限高架的歪心思,一念既起,被告人陈某立即召集蒋某同(另案处理)、王某春(另案处理)等“好朋友”商定对策,并最终议定委派王某春联系电焊工、找氧气焊割工具。
一个星期后的某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陈某和蒋某同、王某春驾车到达限高架处,在用氧焊切割限高架立柱后,合力将限高架向北侧推倒。经造价认定,被故意损毁的限高架价格为人民币19112元。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处被毁坏限高架的损失也已经得到赔偿。
故意毁坏要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与他人故意毁坏公共设施,价值1.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判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