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8日至2017年8月2日期间,姚某、方某驾驶车辆在某地区收费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跟车的方式,多次偷逃高速通行费,共计人民币近万元,后被抓获。
二、罪名争议
(一)构成寻衅滋事罪。
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显然破坏了高速公路正常的运行、发展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应当支付通行费而强行不支付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强拿硬要。
(二)抢夺罪。
行为人趁收费员不备以跟车通过栏杆的方式逃费,具有公然性。
(三)盗窃罪。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采取秘密手段通关的认知,客观上没有采取暴力等行为,也具有“秘密”属性。
(四)诈骗罪。
行为人隐瞒了其不想支付高速通行费的主观目的这一心理事实,而通过拿卡进入高速公路这种形式假装有支付通行费的意思表示,从而让对方提供高速公路服务,这无异于“无钱饮食、住宿”,符合事实欺骗的特征。
三、符合抢夺罪、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择一重罪处罚
(当数额不大都为基础刑的时候,寻衅滋事罪重于抢夺罪;当数额大到抢夺罪跳档,而寻衅滋事罪仍为基础刑的时候,抢夺罪重于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