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织金法院公开开庭
审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被告人李某昆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4月
被告人李某昆在与表哥吴某微信联系时
得知办理1张信用卡并**出售可获利1500元**
其便到银行办理信用卡
并绑定电话卡后出售给吴某
期间
经吴某介绍
李某昆以1000元至1800元不等价格
向他人收购信用卡后
又以2500元每张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
经核实
被告人李某昆除利用自己的真实身份
到相关银行办理4张信用卡用于出售外
还收购并出售他人信用卡共计30张
获利2万余元
因李某昆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
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综合其犯罪
情节、手段、认罪悔罪等情况
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