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投诉敲诈勒索“保护费”案
2019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瞄准多家超市、卖场等被害单位,以被害单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商品标签不规范为由,向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投诉,利用被害单位为维护正常经营,希望减少投诉或撤诉的心理,胁迫被害单位每月向其支付“顾问费”(保护费),敲诈人民币5.6万余元。
本案表明部分恶意投诉行为已从“一次性敲诈”向“勒索固定‘保护费’”恶化,显现黑恶势力的苗头。
二、小额多次恶意投诉敲诈勒索案
2019年6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迟某某使用多个电商平台账号,以店铺让其承担信用卡手续费、店铺不开发票等为由,恶意投诉多个电商平台商家共计约75次。
其中可查明:迟克坤以恶意投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至少6次,获利至少人民币1400元。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法院以被告人二年以内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判处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恶势力团伙以“极限词”恶意投诉敲诈勒索案
2019年8月,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陶某、吴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两万元至六万元元不等。三被告人分工合作,在电商平台专门搜索商品描述中含“极限词”的商品,购买后申请退款,同时向电商平台投诉并提供伪造的已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图片,以恶意投诉、威胁为手段,向近万家电商平台店铺实施敲诈勒索,最终,犯罪嫌疑人成功敲诈400余家店铺,犯罪所得20余万元。
在本案中,三人形成以陶某为纠集者,吴某某、刘某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扰乱电商平台商家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恶势力团伙以标签瑕疵恶意投诉敲诈勒索案
2019年4月,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两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王某某等先后至承德市多家线下商店选购“有问题”商品,以商品与宣传功效不符,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等为由向商家索要钱款,并要挟商家不赔钱就向市场监管局举报,非法获利14700元。
此外,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曾多次网购,以所购商品“有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并以此向商家勒索钱款。法院认为,被告已形成了恶势力组织。
五、非以消费目的专门购买过期食品敲诈勒索案
2019年8月,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郭某、赵某某、刘某等8人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刑的处罚。2017年4月起,被告人团伙多次以买到过期食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为由,利用商家害怕被处罚的心理要挟敲诈多家超市老板。
法院认为,被告专门购买过期食品,且分单多次购买,其购买目的并非为了生活消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威胁、要挟手段勒索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六、传授恶意投诉敲诈勒索犯罪方法案
2019年1月,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以传授犯罪方法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XX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电商平台假装购买商品,引导卖家在聊天时承诺好评可以返现,拍下商品后立马申请退货,在平台投诉卖家“违规好评返现”,并以撤销投诉需要撤诉费为由向卖家索要钱财。XX洋等人知道后希望王某某教他们敲诈淘卖家的方法,王某某遂向他们演示敲诈的操作过程、解答疑问,将敲诈卖家的方法传授给他们。XX洋等人随后开始实施犯罪行为。
七、钓鱼式”恶意投诉敲诈勒索案
2018年11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电商平台上找到多家销售电风扇的商家,先故意诱导商家客服与其进行线下交易,后以平台规定禁止商家与买家进行线下交易为由向平台投诉,以撤销投诉为由向商家索要钱款共2500元。
八、以恶意投诉手段强迫交易案
2019年8月,山东省威海荣成市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以业务办理存在瑕疵等理由,先后多次恶意投诉威胁山东威海多地移动公司,在营业人员与其协商时,利用他们害怕影响考核的心理,以不断投诉相威胁,强行索要靓号或是更改套餐。因部分要求未得到满足,王某或将相关移动公司高管及无关客户的手机号呼叫转移至其他号码,导致被害人无法正常被叫;或辱骂移动工作人员,并损毁营业厅工作电脑显示屏、自动缴费机、玻璃等财物。通过倒卖手机靓号、为他人更改手机套餐,王某共获利11200元左右。
九、帮助恶意投诉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
2019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并罚,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7年11月起,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胡某定制伪造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及居民身份证。胡某将伪造的上述材料扫描上传至某电商知产保护平台,并在网络上以“商标授权”为名兜售投诉“账号”。被告人吴某明知胡某所兜售的商标授权为虚假仍向其购买投诉“账号”,并利用上述“账号”选择销量好的网店,在知产平台上投诉其“滥用商标关键词”,以撤销投诉为由迫使商家为避免商品链接被删除而向其支付费用。截至2018年4月19日,吴某敲诈勒索62万余元。
十、冒充知识产权权利人恶意投诉诈骗案
2018年10月,浙江省台州温岭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田某冒充新百伦打假维权人员,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平台上对卖“N”字型鞋等商品的商家进行投诉,以侵犯注册商标权益为由,要求卖家支付知识产权赔偿金与商标使用费,共计诈骗人民币70余万元。被告人颜某某明知是田某诈骗所得的钱,仍提供信用卡帮助其转账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