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朋友圈及众多短视频平台
你可能偶尔会发现
晒猫晒狗已不能满足某些人的“追求”
好像晒猴晒蜥蜴才是“高级玩家”
然而,并不是所有动物
都可以拿来当宠物的
若将珍贵野生动物带回家
或将面临牢狱之灾
案 情 简 要
近日,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刘某(以上两人均为化名)以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广东某农贸市场购得一只蜥蜴,之后便带回高安一直放在家里精心饲养。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看到被告人刘某的朋友圈里有一只无毛猫崽,然后通过微信与刘某取得联系,双方商议由王某用一只蜥蜴置换刘某的一只无毛猫崽,当时王某的这只蜥蜴抵价1000元,另外其还补了差价3300元,以4300元的价格从刘某那里购得了一只无毛猫崽。后刘某就将该蜥蜴一直饲养在自己宠物店作为展示直至案发。
经鉴定,该蜥类动物为红鬣蜥,红鬣蜥是绿鬣蜥的变异。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
据悉,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出售红鬣蜥,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某非法收购红鬣蜥蜴,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王某、刘某两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两人进行了从轻处罚,对王某、刘某两人都作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处。
普 法 时 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