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7年2月至3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向他人销售卷烟共计318795元。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为吴某某接收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为吴某某接收资金共计91710元。
2019年5月28日,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片面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就是收购赃物,而忽视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方法,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错误地认为自己没有销售假冒香烟,只是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帮助自己的妹夫吴某某接收资金,自己出不了事。
在此提醒大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方法有很多,当明知他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后,他人向你提出各种方式的“帮忙”时,一定要果断拒绝,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