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违法贩卖“止咳水”必然是贩毒吗?

2022年03月07日09:5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笔者看到一起违法贩卖“止咳水”被判贩卖毒品罪的案件报道违法大量贩卖止咳水?这是在贩毒!引发了笔者关于违法贩卖“止咳水”是否必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思考。

  “止咳水”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俗称,其中含有的可待因成分可缓解各种原因引起的剧烈干咳和刺激性咳嗽,同时具有镇痛、镇静作用,因此具有药用功能。但其药理作用与吗啡相似,长期过量使用可产生耐受性、成瘾性,严重损害身体健康,自2015年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可见“止咳水”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毒品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在湖北省武汉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就若干法律适用具体问题取得了共识。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毒品犯罪武汉会议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以法〔2015〕129号文件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毒品犯罪武汉会议纪要》根据贩卖对象对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作出区别规定:第一,对于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第二,对于出于医疗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无资质的药品经营人员、私立医院、诊所、药店或者病人非法贩卖的,侵犯的是国家对药品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故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的,依法定罪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向不特定对象贩卖麻精药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贩卖的,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因此,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止咳水”出卖人是故意向毒品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进行贩卖,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