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告人甲(总经理)、乙(法定代表人)、丙(业务经理)于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间,伙同丁(小组长、业务员)等28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城区等地,以北京A拍卖有限公司、北京B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C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公司能够将会员的“藏品”在海外高价拍卖的事实,诱使460余名被害人为成为该公司会员或高等级会员,多次高价购买上述拍卖公司的物品,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后该28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四年不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例解读
被告人正是通过以下手段,分阶段一步步设计陷阱,引诱客户进入圈套,而且大部分客户都是老年客户,为此业务员成立的微信群戏称“老年收割机 月月争第一”。
第一阶段
通过打电话吸引客户到公司面谈。公司给每一位业务员分发“话术单”和某软件提供的 “手机号段”,业务员按照“话术单”内容,给“手机号段”内的每一个号码拨打电话。电话中业务员以“公司有故宫专家,可以为客户提供免费鉴定和拍卖”为诱饵,引诱事主前来公司面谈。
第二阶段
向客户承诺公司可以免费在“海外”拍卖客户的“藏品”。业务员将客户约到公司见面后,大肆渲染公司的拍卖能力,介绍公司在海外也举办过拍卖会,还向客户出示伪造的拍卖视频。在客户将“藏品”带到公司后,公司先由 “图文设计师”进行拍照,后由所谓的故宫“鉴定专家”进行评估,并向客户承诺将把他们的“藏品”送往海外拍卖。
第三阶段
对客户的藏品虚报高价、并编造海外市场需求量大的事实,诱骗客户签订合同,委托公司拍卖自己的“藏品”。为了让客户对拍卖“藏品”感兴趣,业务员对客户拿来的“藏品”虚报高价,如谎称全国粮票在海外需求量大,能拍卖到1、2万元,被骗事主的邮票、粮票等最高能报到600万的价格。之后,业务员以公司会“免费”为客户拍卖为名,诱骗客户委托公司拍卖自己的“藏品”,为此,客户需要与公司签订《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合同附《拍品清单》,其中“起拍价”“保留价”等实际都是业务员向客户建议的价格,价格畸高,使客户对自己“藏品”的拍卖前景和收益充满期待。
案发后,经对搜查后起获的事主部分“藏品”(全国粮票、唐诗三百首书、日历卡)进行价格鉴定,像全国粮票、米票、邮票有的仅价值几元、几十元不等。
第四阶段
提出客户必须先要成为公司的“会员”才能享受“免费”拍卖,条件就是要高价购买其他会员的“藏品”。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前,业务员会提出“如果想要委托拍卖藏品,必须先要成为公司的会员,成为公司的会员就必须要购买其他老会员的‘藏品’(也有说成是公司的‘藏品’,实际价格非常低廉)”,最终以畸高的价格卖给客户所谓的“藏品”,并向事主出具《成交确认书》。如果客户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未购买其他老会员的“藏品”,则之前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不会生效。
第五阶段
对已经成为“会员”的被骗事主,再次提出公司会员分为A、B、C、D四级,公司会提供不同的服务,通过再次高价购买所谓“藏品”,欺骗事主进行会员升级。如购买“藏品”金额达到30万以上的成为A级会员,佣金享受6折优惠,享受专场拍卖;达到20万到30万的,佣金享受7折优惠,拍卖为精拍……以此类推。被告人诱骗客户成为更高层级的会员,即再次高价购买所谓“藏品”,进行二次甚至三次诈骗。
近年来,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发展迅速,拍卖行业内存在虚假拍卖、预收拍卖服务费等违规操作现象,以文物艺术品等委托拍卖“做局”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也逐渐涌现,社会影响恶劣。
温馨提示:
01
鼓励市民到正规拍卖公司进行藏品交易。正规的拍卖主体,除应取得工商部门颁布的营业执照外,还应依据《拍卖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许可证》。如经营范围涉及文物的,还应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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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拍卖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收费问题做相关规定,但按照国际拍卖惯例,拍卖佣金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是在拍卖行完成整个拍卖服务之后。2010年左右开始出现以收取鉴定费、宣传费、图录费、服务费等为名在拍卖前收费的诈骗性拍卖行为。为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2011年发布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第10条规定:“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这也是辨认拍卖行为是否正规的最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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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人们急于理财投资获利的心理,实施诈骗行为,在此提醒广大老年人谨慎投资,合理理财,避免得不偿失。同时,提醒各位子女关爱老人身心健康,平时多与老人沟通联系谈心,普及防骗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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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电话销售诈骗,增强辨别能力,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有大额财产支出,留存好相关的电子证据及书证,若被骗,以便警方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及时追赃挽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