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王某某
乘坐公交车未到站点
便要求司机停车遭拒后
竟然强行抢夺方向盘
和司机发生撕扯
这种行为会遭到怎样的处罚?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21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晋城市城区凤台街体育场附近乘坐车牌为晋E71986的303路公交车回泽州县犁川镇下铁南村。当日15时许,公交车行驶至207国道泽州县犁川镇下铁南村附近路段未到达公交车停车站点,王某某欲下车,要求公交车司机原某某停车,司机原某某拒绝停车。
王某某置公交车上28名乘客生命安全于不顾,冲到司机原某某身旁,强行抢夺原某某手中方向盘,致公交车失去平衡,迫使公交车向前行驶十多米后才强制停下,后王某某不顾公交车上乘客的指责仍和司机原某某纠缠,司机原某某被迫报警。
5月26日,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对司机进行谩骂,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意见》指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7种从重处罚行为,比如在夜间或恶劣天气、在易发生危险或车辆密集路段、车辆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公交车上乘客有28人之多,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