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运毒,毒贩的手段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邮寄、夹带,甚至是利用人体,将运毒者的身体作为“运输工具”。
一旦毒品包装在体内破裂,运毒者将立刻命丧黄泉。
近日,北京四中院审结了一起人体运毒案,22岁的被告人宋某因运输毒品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未来大好青春将在狱中度过。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6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将毒品藏匿于体内后,持昆明南站至郑州东站的车票,从昆明火车站乘坐G404次列车。当日14时20分许,列车行驶至武汉站时,宋某意图下车,被列车乘警控制。当日16时许,北京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从郑州东站上车将宋某抓获。后宋某被带至医院,先后分四次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47粒,经称量,共计净重301.5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含量为70.4%。到案后,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毒品已被全部收缴。
庭审中,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确认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宋某在QQ上结识了指使他“带货”的人,但其并不明确知晓所带之物为毒品,而且宋某是在被人用枪指着头、威胁要报复其家人的情况下同意用身体运输,是受他人指使、雇佣、胁迫运输毒品,从中未获取非法利益;涉案毒品未流向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本案尚有同案犯未到案,不能准确认定宋某的地位,应对宋某从轻处罚;宋某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宋某减轻处罚。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对辩护人提出宋某是受他人指使、雇佣、胁迫运输毒品的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宋某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掌握宋某运输毒品的线索后,通知列车乘警对宋某进行盯控,乘警在宋某欲提前下车时将其控制,并交由随后赶来的侦查人员,故宋某系被抓获归案,不属于自动到案,不能成立自首,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酌情予以采纳。
2020年7月29日,北京四中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采用体内藏匿的方式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北京四中院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提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中,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巨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宋某运输海洛因301.56克,已属数量巨大,因此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47颗“毒弹”赔上15年青春,22岁宋某的人生才刚刚起步,再获自由时已近不惑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