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原本是为车主分担风险降低损失的一项举措,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当做生财之道。为了骗取车险减少修车费,李某等四人多次合谋伪造车祸现场,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当涂县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李某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缓刑分别为一年、两年,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回顾
被告人郭某在某乡镇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厂,被告人谷某与李某是另一家汽车修理厂的经营者。2016年11月起,被告人郭某、李某、谷某与前来修车的被告人李某伟等人达成走保险免费修车或少付修车费的合意后,采用在当涂县某乡镇境内伪造车辆碰撞事故现场,然后向交警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的方法,骗取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2.7万余元。
审理过程
2018年底,保险公司稽查部门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几笔交通事故有问题,都涉及到郭某经营的修理厂,调查员询问郭某时,郭某承认了其中5起事故是人为造成。事情败露后,郭某等四名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等4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故意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