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下药抗拒不从严?
坚持不认罪回家过年?
深圳女生遭熟人下药
被好心店员救助的事件,
相信大家并不陌生。
7月4日,赵某约女生在某餐厅见面,赵某在其离开座位时将一包白色粉末倒进了她喝水的杯子。店员看到了,以帮忙续杯为由收走了杯子,并在女生独处时告诉了她。
7月11日,网友于社交平台爆料后,关键词“熟人作案,性侵未遂”一出现,迅速登上热搜,引起广泛关注,舆论掀起轩然大波。涉案男子赵某也于15日被深圳警方以涉嫌强奸刑拘。
女生幸运被救,渣男被依法处置,在网友一片赞扬警方,善良店员的声音中,本以为事件走向了极度舒适的结局。但在7月30日,深圳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一工作人员表示,检察院对此事做出了存疑不捕的决定。
难道坏人都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吗?很快,检察院的这个决定瞬间把自己推上了风口浪尖处。
不少网友对这一决定非常不满,有人认为证据确凿,检察官作此决定,对不起纳税人的钱。
还有网友不仅认为检察官脑子有问题,甚至认为法律工作者的想法都是“奇葩”的。
更有甚者讽刺道:以为赵某是对女生下药,但万万没想到,他是给深圳福田区检察院下了药。
网友们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和对犯罪者无法得到严惩而产生对检察院的愤怒是可以理解的。但福田区检察院“存疑不捕”真的是因为赵某“带资进院”而办案不公吗?证据是真的如网友所言“万事俱备,只欠逮捕”?
实际上,在本案中,检察院“存疑不捕”非放纵犯罪,更不是违法行为。
为什么这么说呢?
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
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呢?
大家不妨先来了解一下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
首先,案件一般都先到公安机关手中,公安机关需要将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案卷材料、证据以及提请批准申请书,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进行审查。
若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刑罚预估为有期徒刑及以上,且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案可能会对社会有危险性,检察院此时才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从新闻报道中情况来看,赵某确实涉嫌强奸罪,并且强奸罪的刑期(即便是未遂)也达到了有期徒刑的标准,那为什么检察院此时却不批准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当案件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检察机关会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1、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构成犯罪;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
且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该说明理由,如需补充侦查,应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负责该案的深圳福田检察院在舆论浪潮下,也及时的做出回应。
从公告中不难发现,此案属于事实证据不明,存疑不捕的情况。由于案发当晚,本案的关键物证---水杯中的药物被清洗,失去了直接物证;再者,法定鉴定机构于嫌疑人身上缴获的药物不能应用于女性(让女性昏迷或者产生性冲动),但是无法证实该药物能使人失去意识或陷入迷幻,陷入不知抗拒和不能抗拒的状态。综合现有证据,客观上难以认定嫌疑人构成强奸罪。
事发后,女生也于社交平台写道,其接到了福田区检察院的电话,被告知案件目前由检察院做出了存疑不捕的决定,且公安机关会进行补充侦查。同时,在文中还表达了对司法机关的感谢。
也就是说,深圳福田区检察院做出此决定,并非如网友所言,是非法、不正义的。相反,其每一步都是符合法律程序,没有滥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
虽然说目前检察院做出了不批捕决定,但并不意味着赵某就此“高枕无忧”。如果在后续的侦办过程中,有新的证据出现,赵某仍然会得到法律上应有的制裁。
不得不说,福田检察院的做法其实很需要勇气:在如此舆论压力之下,在群众一片声讨之中,仍然能够根据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做出不批捕的决定,这才是法治的体现。我们要积极回应舆论关切,但也不能被舆论“牵着鼻子走”,这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要求。
当然,在这次事件中,也要为“吃瓜群众”们点赞,网友的监督与关注,这也是对司法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案件更经得起考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