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
醉驾案件
还藏着另外一个隐情.....
处于假释期的驾驶员陈某
因一时冲动
再次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2日3时许,陈某财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安溪县城一会所停车场驶往某小区,在进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时,撞到墙壁,造成车辆及停车场墙壁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财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03mg/100ml。归案后,陈某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该小区物业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案件审理
审理中法官发现,在2011年12月9日,陈某财因犯诈骗罪已被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在服刑期间认真悔罪和接受教育改造,且财产性判决已全部履行,先后被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后被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
然而,在距离假释考验期限届满仅两个多月的时候,陈某财醉酒驾驶小型轿车,再次犯罪。
裁判结果
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之规定,被告人陈某财被裁定减刑后,因犯新罪而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被告人陈某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陈某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安溪法院判决,撤销相关法院对被告人陈某财予以假释的裁定;被告人陈某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未执行的余刑三年七个月又五日及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5千元**。
法官说法
假释罪犯只是依其人身危险性、无再犯罪可能改变了服刑改造场所,假释的目的在于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假释罪犯应自觉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
然而,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财在假释期间不思悔改,视法律为儿戏,醉酒驾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已失去可以被假释的法律基础,故应依法撤销其假释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在这里我们也提醒**假释中的犯罪分子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遵纪守法** **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