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我国每年都会规定各大海域的禁渔期,以缓解过多渔船和过大捕捞强度对渔业资源与海洋物种造成的巨大压力。但总有少数人不信邪,为了谋取利益,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以身试法私自离港、非法捕鱼,最终把自己也“捕”了进去。
由于拖欠银行贷款和工人工资,2017年7月,“求财心切”的王某在深知正处在禁渔期间的情况下,安排船长王某某、李某某带领两条渔船30多名船员私自出海进行捕捞作业。两艘船先是南下去了中国南方海域,但因为渔政管制较严,两条船偷偷捕捞了半个多月,也只捞上鳀鱼2.75万公斤,直接卖给了收鲜船,得了5000元。由于捕捞收获并不大,王某某便决定带船去朝鲜海域,去那里碰碰运气,却没想到,捞了几天鱼后,有几个新招的船员因受不了累跳了海,三人被朝鲜方救后通过大使馆通知了中国渔政,禁渔期私自出海捕捞的事因此而暴露,两条船被渔政船押回文登,区海洋渔业局工作人员向治安大队报案,要求查处。
文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回违法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另案审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