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某在受河间市沙河桥镇宋位村王某雇佣干活时摔伤,因王某一直未赔付,2016年4月7日,刘某集合家人把84岁的母亲送到王家(王某与其父母同住)家中索要债务,沙河桥派出所民警多次劝说刘家将刘母接回,刘家一直拒不接人,直至11日,王某将钱还清后,刘家才将刘母接回家。随后,公诉机关对刘某以非法入侵住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与家人将其母亲送至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谅解,建议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河间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说法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侵入他人住宅,或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进而影响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
被告人刘某因正当的债务关系索债,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其纠集家人上门索债并将84岁高龄的老母亲强行持续留在债务人家中,经民警多次劝说,拒不退出的行为却触犯了该罪。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未经住宅人员许可情况下,侵入被害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未拒不退出,此案的侵害状态呈持续性,扰乱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刘某一家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侵害状态具有持续性,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同时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未经住宅人员许可情况下,侵入被害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未拒不退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使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孕妇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犯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考验期间】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日常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轻罪,且在犯罪过程中很容易被其他罪名所吸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大部分公民对于住宅不受侵犯的认识比较低,法律知识比较薄弱,很容易在不自知的情况下触犯法律红线,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法律宣传,对于人身、人权的保护会越来越重视,以此警示广大群众,加大法治宣传,有效避免人们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