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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口令红包咒骂他人,行不行?

2022年03月07日11:2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许多人都玩过口令红包

  有人却玩出了另类口令

  和大家一起聊聊

  “用口令红包引导网络暴力”

  法律责任那些事

  有多名网友反映,西安一学校群内有人以发红包形式引导网络暴力。截图显示该群人数将近500人,群主在群内发口令红包,而口令内容涉及对一歌手的辱骂,许多人输入对应口令领取了红包。许多网友表示这种行为影响恶劣。

  那么以发红包形式引导网络暴力

  属于什么性质?

  发红包和领红包的人

  可能承担哪些责任呢?

  以发红包的形式引导网络暴力、辱骂他人,是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非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这个案件中,群主和发红包的人为同一人,也是辱骂他人、寻衅滋事的直接行为人,其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其具体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也可能被追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或刑事处罚责任。

  领取红包的人以输入辱骂他人口令的方式获取红包,亦同样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网络空间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无论什么形式的网络暴力,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网络上更应该规范自身的言行,无论是对明星还是素人都不能随意咒骂,遇到“变味儿”的口令,应该及时举报和制止,而不是加入其中“狂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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