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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买过这种新型电子烟弹吗?从国外代购烟弹贩卖是否涉嫌犯罪?

2022年03月07日11:2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每个人的朋友圈里总有那么几个代购

  但你知道吗?

  你所找的代购可能涉嫌犯罪

  代购“创业”月入上万?

  王小姐托朋友从微商那里购买了时下最流行的电子烟机和烟弹,作为送给男友的生日礼物。没想到,男友抽了之后却认为这是假烟。精心准备的礼物竟然是假的?王小姐拿着“假”烟弹就去武义县烟草专卖局报了案。经鉴定,烟是真品烟,但却不是国内烟草公司专卖烟。

  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要从王小姐找的“代购”说起……

  小杰是一名做韩国代购业务的“90后”小伙。2018年11月,他在某二手交易APP上看到一条找代购的广告,便主动与发布广告的小徐取得了联系。小徐表示自己在卖韩国代购回来的电子烟弹,希望小杰能提供电子烟弹的货源。经过一番交流,小杰了解到近几年电子烟在年轻人中比较流行,需求较大,代购电子烟似乎是个不错的“商机”。于是,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两人便开始了合作“创业”,主营业务就是从韩国代购电子烟弹在国内销售,赚取差价。

  小杰与小徐按照各自资源进行了分工合作。为避开海关监管,小杰与其朋友通过频繁往返韩国,以“携带个人自用物品”为名,在免税额内夹带国外的“HEETS”“万宝路”等品牌电子烟弹回国。小徐则通过注册多个账号、发布朋友圈、组建微信群等方式,发布销售信息,买家付款后,小徐就把收货地址发给小杰,由小杰直接给客户发货,生意还挺“红火”。

  “我每天差不多要卖十几条烟弹,一个月差不多有十多万货款。”此后9个多月间,小杰通过小徐就卖了差不多100万元的烟弹,获利在10%左右。

  为避免供不应求,小徐还找到了另一名韩国籍“搭档”小延,让他帮忙提供更多的电子烟弹货源。“烟机要烟弹搭配着才好卖。”在小徐的引导下,原本只是批发电子烟机售卖的小延心动了。于是2018年底开始,小延联系其在韩国的朋友,由朋友雇佣“水客”或旅行团从韩国带烟弹回国,并按照小徐给的地址发货,小徐再将货款转给小延。这样一来,小延每个月也能卖出上万元的烟弹。

  你买过这种新型电子烟弹吗?

  从国外代购烟弹贩卖是否涉嫌犯罪**?**

  电子烟弹是什么?

  电子烟,由烟具和烟弹构成。与传统烟草通过燃烧烟丝吸食的方式不同,它通过器具的特殊加热源对“烟弹”中的烟丝或烟草提取物进行加热,从而挥发产生烟雾。

  201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将iQOS、GLo、Ploom、Revo四类加热不燃烧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别检验,判定iQOS“烟弹”样品中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因此属于烟草制品,系《烟草专卖法》的监管对象。涉案的“万宝路”等品牌电子烟弹就属于iQOS新型卷烟产品。

  小杰、小徐、小延的行为涉嫌什么罪?

  第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小杰等人以销售牟利为目的,为逃避缴税,使用“化整为零、蚂蚁搬家”的方法,雇佣、组织“水客”、“代购”、旅游团等“跑腿人”,少量多次将烟弹夹带入境内,行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二,非法经营罪。

  烟草制品实行专营专卖。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经鉴定,涉案电子烟弹系真品IQOS卷烟,属于烟草专卖品。小杰、小徐和小延从未办理过烟草经营许可证,通过走私手段将电子烟弹带入国内进行销售,扰乱了烟草市场的经营秩序,情节严重,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构成数罪的同一犯罪构成事实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该案现有证据和数额认定,走私犯罪法定刑(三年以上)低于非法经营罪(五年以上),因此,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上述三人提起公诉。2020年7月10日,武义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对小徐、小杰、小延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提醒

  从境外带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在国内销售,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和走私罪。代购有风险,买卖需谨慎!大家要**从合法合规渠道购买国家专营专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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